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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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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网 2008-8-19 9:19:00
萧山区继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近日又出台了《关于萧山区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今后,交通领域建设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事先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打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相关监督和管理,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不交保证金,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规定,凡在萧山区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及负有工资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参与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交易时,都要对履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作出书面承诺,并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企业凭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履行工资保证金承诺书,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同时,按照浙江省交通厅评定的施工企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企业按应缴额的25%缴纳,被评为A级的施工企业按应缴额的50%缴纳,其他等级和无等级的施工企业全额缴纳。
拖欠工资,总承包施工企业也要负责
《意见》规定,施工企业如果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整改,施工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职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职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交通部门同意后在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同时,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职工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工资应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严禁将职工工资发放给“包头工”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将会纳入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交通部门对施工企业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建立“黑名单”给予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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