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各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做到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其间,必须随时随地排查所有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拿出一定资金作为紧急情况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对资金,以缓解社会矛盾,对拖欠情况做到早掌握、早安排、早解决;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必须加强对分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同时,民工讨薪应坚持正常上访渠道,不发生过激行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民工讨薪上访疏导工作,引导民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走正常上访渠道,不得唆使、组织、默认民工进行群体上访,一旦发现,将对违反规定的“包工头”清出省城的建筑市场,并向社会公布。凡违反规定,采取聚众围堵、拦截车辆、爬塔吊等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一律送交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此外,将继续加大对欠薪者的处罚力度。今后,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限制施工企业投标资格,停止投标资格3-6个月,暂缓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参与建设领域各项评优(奖)活动,暂扣、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降低施工企业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不得唆使、组织、默认民工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进行群体上访,一经发现,将停止施工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
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在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拖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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